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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刘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案(某部督案件,涉案金额570余万元,法院判决缓刑)

作者:陶海洋律师       更新时间:2023/09/07      浏览:42622

一、案情简介


赵某1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开采矿石销售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其立案侦查(该案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并将赵某1等人抓获。刘某某所任职的石料厂因购买赵某1等人所盗采加工为成品的矿石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刘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捕。经审计,刘某某涉案金额为570余万元人民币。


二、 律师策略


陶海洋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担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与办案警官、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到,根据本案涉案金额,刘某某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因刘某某所任职的石料厂涉嫌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不再区分主、从犯,均被认定为主犯。

经查阅案卷、分析案情,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涉案金额较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罪轻辩护:

1.2012年赵某1等人因非法采矿已被两次行政处罚,刘某某在此期间持续收购的矿石中,既包含上述违法所得、又包含之后的犯罪所得,不应将行政处罚部分数额重复计入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

2.刘某某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赵某1等人实施的非法采矿罪的下游犯罪,该罪不应唯数额论,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判处刑罚,对刘某某的刑事处罚应当与赵某1等人的刑事处罚拉开档次;

3.刘某某收购矿石的行为只是为了履行其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主观恶性较小;

4.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较小,可为其争取从犯地位。


三、案件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在刘某某被羁押将近五个月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相关辩护观点,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盈科法律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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