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13810667890
邮 件:taohaiyang@yingkelawyer.com
联系人:陶海洋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3层(邮编100020)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网公开招标某工程建设单位,并于次月公示中标候选人。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告人曹某某商议,由曹某某冒充预中标单位股东,先后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定金、中介费439700元、工程转让费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和曹某某系共同犯罪,曹某某涉嫌诈骗金额80余万元,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律师策略
2020年9月,团队凤元龙、杨晓英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曹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阶段辩护人,并在介入案件的第一时间查阅了案件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研判认为,曹某某系受赵某某蒙蔽实施涉案行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节犯罪事实中,主观上均无非法占有目的,罪名不成立,且卷宗本身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退一步来说,即便要对曹某某的行为作出构罪评价,其行为也不属于诈骗罪中主犯情形,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在二审阶段,团队刘伟、陶海洋律师基于一审法院对具体情况的认定和辩护意见的采纳,不将案件事实作为争议焦点,而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具体辩点表现为:(1)因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错误致曹某某在一审中未作认罪认罚,在量刑上未体现认罪认罚的从宽效果;(2)提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曹某某在诈骗过程中所起作用、获利情况和在二审中缴纳罚金并退赃的情节,建议对曹某某宣告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 3月20日早上,赵某某才联系曹某某告知其冒充中标单位股东,而同日上午,赵某某、曹某某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见面当日,被告人曹某某虽冒充中标单位股东,但其仅按照赵某某的指示说工程转让费500万及定金50万元,并在出具收条后离开,至于后续骗取该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曹某某有实际参与。被告人曹某某在参与诈骗被害人洪某某40万元的过程中,其所实施的向被害人洪某某催要剩余工程转让费、出示虚假的履约保证金票据、谎称收到转账110万元等诈骗行为主要是按照赵某某指示行事,且获利较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一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曹某某系从犯,参与了其中一节犯罪事实,诈骗金额40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书案号(2020)皖0207刑初181号)。
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和退赃情形的意见,改判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适用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判决书案号(2021)皖02刑终112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盈科法律微观
电 话:13810667890
邮 件:taohaiyang@yingkelawyer.com
联系人:陶海洋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3层(邮编1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