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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陶海洋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3层(邮编100020)
【前言】
近日,盈科北京刑事一部陶海洋律师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被告人致一死、一重伤、负事故全责,未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且在介入该案时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出具一年九个月较重量刑建议(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不再认罪认罚,公诉人当庭将量刑建议提高至两年)等诸多不利因素之下。陶海洋律师通过在一审审判阶段采取“以打促谈”、二审审判阶段采取“以和促缓”的辩护策略,历经一审、二审两级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有利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下午,被告人王某驾车与被害人一方车辆相撞,导致乘车人李某死亡、张某重伤,经某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责。陶海洋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介入该案时,王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且王某未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是否应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实质考察,作出独立判断;适用缓刑是否必须要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审判阶段,是否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三、辩护策略
一审阶段:经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至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考察后,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被害人一方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驶速度远超事故发生路段规定车速,存在明显过错。本案的事故发生地系设有黄闪信号灯的上下行四车道交叉路口。2.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双方都存在过错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并未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3.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实质考察,作出独立判断。另,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积极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谅解事宜,虽未获得谅解,但其人身危险性较低。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以及检方过重的量刑,经与王某及其家属沟通后,决定“背水一战”、“以打促谈”,在本案一审时做无罪辩护,但王某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开庭时,因王某不认可检方量刑建议,公诉人当庭将量刑建议提高到2年。本案经一审审委会讨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刑)。
二审阶段:陶海洋律师接受委托继续代理本案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改变一审辩护策略,采取“以和促缓”方式。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在驾驶车辆时存在明显过错,我方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我方有可能会承担主要责任,一样会被判决刑罚,且可能被判决实刑。经综合评估,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是二审的最佳策略。但检方认为王某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很难适用缓刑,对于二审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也存有疑虑。
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的依据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判决。2.一审法院量刑不当,错误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的司法理念,对王某判决实刑,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目的,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二审期间也应当适用。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相关辩护观点,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四、回顾思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一死、一重伤严重后果,且在经多轮努力、沟通,被害人及家属仍拒不谅解的不利因素之下。辩护人从“以打促谈”到“以和促缓”,从一审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改变认罪认罚到二审提出被害人谅解并非适用缓刑的前置条件的主要辩护观点,无疑都是对辩护人专业、担当的考量。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切实让辩护人体会到了工作的价值与成就,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的公平正义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公信力。缓刑与实刑一字之差,对当事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却是影响深远!
来源:微信公众号盈科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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